有关毕业生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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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毕业生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学号: 所属学院: 年级及专业:
本、专科层次: 身份证号码: 班主任:
乙方:
根据国家和**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应甲方自愿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办理留存个人档案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属于**工商大学应届毕业生。由于甲方毕业后已经和用人单位签约,且用人单位不保管档案,为方便学生就业,甲方自愿申请将个人档案暂时保存在乙方。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20xx年7月1日前,为甲方免费保管个人档案两年,在此期间,甲方可随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第三条, 两年免费保管期满后,若甲方未将档案转出, 甲方应在每年的7月1日前向乙方预交一年的档案保管费。
第四条,毕业生提取本人留存学校的档案,须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取档案者须带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代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学生可以在档案馆网页上查询档案的去向:
甲方: 乙方:
家庭详细地址(用正楷字填写):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电话:
移动电话:
签字: 档案馆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醒,毕业生应小心“试用期”被滥用,入职一个月内须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之后签劳动合同违法;员工入职30日内单位须缴社保。
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
学软件工程专业的小马应聘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其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表示,由于是技术工种,所以试用期要3个月,试用期月薪为同岗位正式人员的一半。小马很关心:试用期的规定应该是多长?试用期工资有什么规定?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小马与公司签订的是2年期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试用期之后签合同违法
小杨今年大学毕业后来深圳,被一家科技公司聘为销售人员。公司人事经理告诉他,要先试用2个月,合适的话再签订劳动合同,小杨很疑惑:用人单位“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该单位“2个月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超范围约定竞业限制人员无效
小陈从某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在一家药品公司财务部任出纳。令小陈啼笑皆非的`是,他这个记记账、发发钱的出纳,从来没有机会接触到产品配方,竟然“有幸”也在签订竞业限制人员之列,被约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不得到同类业务的企业工作。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据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用人单位对一些特殊员工实行竞业限制是必要的。但竞业限制又是一把双刃剑,约束过滥,又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高端劳动者,才有“资格”成为竞业限制人员。像小陈的情况,就不是竞业限制人员。若用人单位超范围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人员,则这种约定就属无效约定。
入职30日内单位须缴社保
小胡应聘到一家电子产品企业工作,公司人事部门告诉他2个月试用期过后转正才给参保社保。小马很关心:拥有一份新工作,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该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单位应该是在试用期的时候就给我买社保?还是等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才买?
据了解,根据社保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逃避义务,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法的。
1、“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劳动合同中的“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字样,这些条款只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却把求职者放在了被动从属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用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职者主动要求离开用人单位,这些抵押金就很难要回来了。
3、“暗箱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性命合同”:有一些从事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此来摆脱用人单位应该负的责任。
5、“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几年内求职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6、“双面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可在劳动过程中并不照此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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