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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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住房公积金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们要清楚的认知住房公积金存在什么问题。接下来就由小编带大家一起详细了解下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具有以下几点性质:
第一,政策性。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在对旧的住房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而构建的一种新的制度,其建立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所以管理过程也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
第二,保障性。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所有在职员工所强制缴纳的一种住房保障基金,其专门用于在职员工的住房支出,不能用于别的方面。在职工进行修房、建房以及购房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第三,强制性。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制性,不管是职工所在单位是够愿意,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同时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过程中,充当着一项保障措施,其还具有下列一些特点,具体来讲有:工资性,即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普遍性,即我国城镇地区所有职工人员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项目;义务性,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长期性,即住房公积金事宜总长期的住房储金;福利性,即住房公积金实际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住房福利;稳定性,即住房公积金得到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保障;返还性,即职工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专用性,即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解决住房问题。
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些事业单位没有落实
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不够完善,在一些事业单位中还没有能够得到全面的落实,这主要是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及其执行过程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够科学与明确,相关政策对于那些单位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哪些单位不能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同时一些事业单位既有编制人员,也有不在编人员,再者,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没有相对强硬的方法,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一些事业单位迟迟没有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定位并不明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属性上明确了是一个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属于当地政府部门管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却在增值保值的名义之下,更多的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而不是一个非营利事业单位的形式,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得其没有办法严格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相关职能进行控制与监督,而仅仅是依靠其自我约束来控制,这种定位上的不明确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出现了不少的腐败问题。
3、对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监管容易导致监督落实缺位
上述条例中规定,资金管理中心只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实际情况是很多地区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缴纳与发放工作交由管理中心处理,而不是按照规定中由银行管理,这就是使得住房公积金在当前的管理机制中,缺乏一个专门的权威性的运作管理机构,使得其产权关系非常不明确,其产权方面的界定也不清晰,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回收方面的意志受到了负面影响,转而指望通过相关行政渠道进行资金的回收,如果行政不作为的化,相关工作就会说说而已,这种由银行和管理中心之间的不清晰界定的模糊化共同管理的形式容易导致监督落实的`缺位。
4、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群体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直以来,很多高收入群体都享受着所为的高补贴、高福利、高就业等等优势条件,国家每年为代表高收入群体的大城市居民提供了成百上千亿的社会保障,而作为农民工以及一些自由职业者却一直没有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支持与保障,而事实上这些低收入人群才是需要住房保障的弱势群体,以上海为例,高收入人群的住房成套率达到了90%以上,同时居住条件还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相比之下,低收入人群几乎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接近90%的这个群体的成员依靠出租房以及宿舍等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可见当前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群体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5、住房公积金风险需要防范
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以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作用,但因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其执行情况并不很好。住房公积金管理难度增大。每年住房公积金规模和发展速度都在扩大和加快,目前,全国未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达数百亿元,这些存在风险隐患的资金,另外由于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存在漏洞,一些证券公司违规将客户资金或托管的国债挪用或质押回购,使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证券市场购买的部分国债出现风险。这些风险的很多方面是由于决策体制不完善、以及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所造成的,需要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然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进而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6、住房公积金缺乏增值保值手段
根据当前的收益情况与使用效率情况,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保值存在很大困难,一批资金力量规模相对比较小的、资金使用效率相对比较低的中心普遍存在亏损问题,与此同时,增值收益在分配问题上的权属存在着不对称,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出了提取核销管理费用以及贷款风险之外,应该全部转变为城市廉租房的保障资金,所以,部分地方行政机构将这些资金用为解决廉租房为题的全部资金或者主要资金,这与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从资金的增值权属以及来源上来讲,其增值收益应当属于公积金所有主体的共同财产,因此其适用范围也应当用在缴纳主体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管理运作,所以,增值收益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则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受益范围。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1、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管理与运用分离的原则,切实禁止由管理中心来直接受理贷款发放业务,同时还要始终坚持住房公积金专用的原则性特点,确保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的住房问题的解决工作上。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保障政策性拨付的基础上,编制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使用计划,切实按照政策规定中的先后条件,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中,再者,关于用于城镇经适房项目投资的公积金也要最后再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商业性运营,从而坚决预防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一些非法或者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中,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2、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为了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更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我国当前过低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率,使得这项制度的收益人群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补贴,与此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上限进行明确规定,避免高收入人群缴费过多从而使得收益差距过大;再者,对于部分已经拥有房产的高收入人群,如果其仍需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应当规定这种情况的当事人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比如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征收利息所得税等措施;第三,应当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中低收入职工人群的相关限制力度,切实根据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实际还贷能力以及收入的稳定性等来对还款期限进行延长或者对贷款额进行提高等;最后,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中,要将以往主要用于新房的购买逐渐转向二手房的购买,鼓励人们更多的选择购买二手房,并在购买二手房的相关环节中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
3、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拥有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雏形,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因为在设计中存在的一系列制度性缺陷,如上文中述及的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机构的定位上存在着模糊,按照规定应当是不盈利机构,但是实际工作过程中却更多的充当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分配的现象,此外,住房公积金当前的覆盖面有限,资金使用效率相对较低等等缺陷又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承担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全部工作,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也有必要逐渐向政策性住房金融过渡,从而利用政策性住房金融固有的特点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4、加强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要宣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那些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情况,并根据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执法和监督,通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
通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并由全社会来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如果管理不善,不单单伤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对政府的公信力的考验。
6、更好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与保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金融机构应该给客户主体更多的选择机会,转变一贯的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强制存款限制,可以增加其他的贷款与储蓄品种,存款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充分体现自愿与公平的原则,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时候,采取开放资金运作,实行项目封闭的做法,参与廉租房与经适房的建设以及其他形式的公益保障性住房建设,从而尽可能的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利用好住房公积金低贷低存的特征,实施浮动与弹性的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适用于更多的人群,针对经济与家庭等情况恶化的群体,推出适当的优惠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社会综合效应的同时,更好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与保值。
参考文献
[1]许付科.持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中国房地产,2003,5
[2]闰立本,韩彦冬.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研究.中国房地产,2003,1
[3]皋玉风.上海住房公积金运营和管理.上海科普出版社,2006
[4]刘清华.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机构模式.社会科学研究,2001,3
[5]刘清华.建立完善的城镇住房公积金资金筹集渠道.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3,5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
住房公积金问题及建议
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全国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所有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含临时人员),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或不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
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1、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加快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与职责,以解决住房公积金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不硬的难题。因为在现实工作中: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权,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很困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易不会动用;另一方面,如有职工反映投诉企业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存在违规行为,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上门稽核审计的权利,那么就无从核实企业执行的具体归集标准,更无从知晓每位职工到底应缴纳多少住房公积金,也就因取证不足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国家应当专门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人员联合组成的审计调查执法组,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审计监督,以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全额缴纳”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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