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女方不愿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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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女方不愿生孩子,孩子是夫妻之间爱情的结晶,但现在很多人想要过自由自在的生活,不想要被孩子所束缚,对女性来说尤其如此。下面来看看婚姻法女方不愿生孩子。
一、新婚姻法女方不愿生育
1.没有保障
首先本身新婚姻法上对于女性的保障缩小了,至少大部分人认为是比较偏向男性的,那么这时候没有保障的婚姻女性肯定是不愿意生育的。
2.责任
当然生孩子其实女性付出的确实是比男性的多,如果一旦打算生孩子从怀孕期女性所经受的身体心理的伤害是无形的,如果还得不到关爱,女性这段时间是非常奔溃的。
3.经济
当然还有就是女性与男性现在都有自己的经济能力,女性不再只依赖于男性,依附性的减小让很多女人更独立,而生育会让女人在工作生活中放弃很多,对于事业心重的女人来说,不想要放弃自己得之不易的机会,所以会不愿生育。
二、婚后女方不愿意生孩子
1.害怕
首先是生孩子都是去鬼门关走一遭,这是生孩子的老话,虽然现在的医学越来越发达,但是生孩子出现问题的女性也不在少数,所以还是有很多女人惧怕生孩子的。
2.心理
当然还有心理上的因素,不仅是害怕,生孩子大部分的女生会面临身材走样,工作生活的改变,甚至于是遭到嫌弃,这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现代女性不想要也不太愿意生孩子。
3.经济
在经济上由于现在的小年轻花钱都比较多,自己的收入说不定刚够甚至于不够生活花销,所以在经济压力上,因为要孩子而让自己的生活更窘迫,所以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有不愿意要孩子的想法。
一、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1、不侵犯,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在生育中也负有共同的责任。
2、妇女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应充分尊重女性意愿。首先,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应当共同协商达成生育的合意。其次,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女方怀孕后,胎儿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此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不一致,则只能依妻子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3、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女性的人身权利。法律对女性进行了倾斜保护,理由在于:一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男女平等;二是保护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保障妇女权益;三是对歧视妇女的法权传统进行强力矫正。
4、丈夫生育权被侵犯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男性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其自己决定。妻子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二、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女性下列行为均侵害男性的生育权:
1、妻子明知自己没有或者丧失生育能力,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婚后一直隐瞒的,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2、妻子通过隐蔽方式,长期避孕,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3、妻子怀孕后未经同意甚至未告知丈夫,擅自中止妊娠;
4、以非法手段损害男性生理健康导致男性生育权丧失。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以上情形,均侵害了性生育权,男女双方应及时有效沟通解决。否则因生育权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可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将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但这并不代表其中一方可以强制要求另一方生育子女。是否要生育孩子,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如果女方坚持不愿意生孩子,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权,此时我们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一、妻子不愿生孩子能起诉离婚吗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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