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具有的职业属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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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具有的职业属性包括, 律师是个崇高职业,是很多人所向往的职业,律师可以按照客户的特定需要加以策划,可以让我们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那么律师应具有的职业属性包括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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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职业定位及属性律师职业定位

关于律师的职业定位,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主张将律师职业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认为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既然都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就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二是主张将律师职业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认为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是由此种职业的受委托性和非公务性所决定的,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在于维护“私权”,这与法官、检查官行使“公权”截然不同。三是主张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认为律师独立职业,自主接收或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除实施法律援助任务外不受他人指派,与法官、监察官具有显著区别。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既充分地标示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区别,同时又兼顾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目标。第一种观点抹杀了律师职业的特点,混淆了律师行业与法官、检察官等公职行业的本质,不利于律师职业的发展,亦不利于促进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对律师的定位一般采取第三种观点,这主要因为,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相比其他职业而言,具有更强的独立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律师独立执业,不受法院、政府的干预;

第二,律师活动独立于当事人,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第三,律师执业活动为非官方活动,不同于法官等公务人员的职务活动;第四,律师工作方式、内容以及执业形式等均有律师自主决定;第五,律师行业实行高度自治原则,具有超强自律性。基于上述特点,西方国家律师法将律师定性为自由职业者。但在我国国情下第三种观点则过于强调律师职业的自由性,忽视了律师职业的公共性和责任性。

律师应具有的职业属性包括

律师职业属性

职业属性是指某种职业在一个社会得以产生、存在及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和价值,也可以说他是一个职业在社会上的立足之本。律师职业属性乃为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它在一个社会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立足之本。笔者认为律师职业属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社会性。律师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

(1)、律师身份的社会性。律师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社会法律专业工作者。这种社会性首先表现为律师执业活动的非公务性,这与法官、检察官行使“公权”截然不同。

(2)、律师职业法律服务方式的社会性。律师的业务来源于社会,是社会需求的自然表现,是社会主体的自主选择。这种自然性和自主性决定了律师办理业务与法官、检察官办理不同,后者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一员,其能否办案或办理多少案件与社会信任度之间没有关系,而律师必须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赢得社会的信任。

(3)、律师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职业是一种社会职业,是面向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开放式的职业,它不是仅为某一行业或某一阶层提供服务,而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无选择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职业。

(4)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属性还指律师在严格的准入条件和业务及道德方面的自律管理为前提下,律师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受非法限制。这是一个国家是否达到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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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

专业素质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谁都知道“专业”是律师执业的根本,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现实是许许多多的律师并不真正懂得他们的专业,误认为我们在学校学的课程就是专业了,其实这与我们实际业务中所说的专业相差甚远。我们需要精通的是该类业务中的特殊规律,独到的处理方法和最顶端的理论水平,而不是流于泛泛。

一般来说,具备精深专业知识的人可以以理服人,但没有专业知识又必须在非常专业的场合说话,同样可以一鸣“惊”人。这两种极端并非举轻若重,危言耸听。

因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专业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既然你选择了某一个专业领域,你就有责任达到这个领域所要求的专业水平。也只有具备了 相应的专业水平,你在这个领域有足够的发言权。

如果一名律师不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他在执业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许多不应当出现的情况。如果他不能以理服人,他就会选择诡辩,甚至脱离实际,感情用事,使人感到与其打交道非常的不安全。他也可能表现为不懂装懂,乱发言论,固执己见。

有时也会因为自卑而怯场,不能很好履行律师的职责。因此,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善于发现和确定符合自己的专业方向,努力使自己成为某一业务领域的专家。那种万金油式的,在知识与技能方面停滞不前的律师很快将被或者已经被淘汰。

政治素质

我们这里所说的政治素质并不是紧跟政治形势和社会风潮,而是说要对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变化有较好的把握,有前瞻性的判断。因为任何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下的律师业,都是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我们这个行业新业务的产生,利润增长点的出现,很多都与国家的制度、政策、法律的出台和变化有关。因此,一个对政治漠不关心的人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好律师的。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们要学会用政治和法律的眼光去判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财可以取,要用市场和经济的眼光去发现哪里有事可以做,哪里有财可以取,而不能不择手段,无所顾及地蛮干,这样可能既给自己带来危险又损害全行业的利益和形象。

律师应具有的职业属性包括 第2张

道德素质

道德素质是执业律师最重要的条件。它不像专业和技术知识通过学习和训练便可取得。道德行为不仅需要学习,而且需要规范、制约,甚至需要惩戒和处罚。因此有关部门和机构围绕道德行为颁布了许多规范、条例、制度和法规,可见其重要程度。但道德素质有其特殊性,即只有当一个人将优秀的道德品质深深地融会于自己的言行和举止之中的时候才能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

道德素质也可以简单地分为内在素质和外在素质。外在素质通常是指一个人的言谈举止,衣着装束,接人待物。对于这些我们能很好理解,也经常能看得到。如有时听到当事人与律师争吵时说:“这个律师素质怎么这么差。”这其实是指他外在的一些现象。

可能是言语粗俗,可能是衣着不整,可能是行为不端。但可能其人的业务水平并不差。但这些现象会直接导致当事人或不特定公众的反感,影响我们业务的开展和职务的履行。

反之,如果一个人将上述几方面都做得很好,即使所办理的业务结果不理想,也会得到应有的'理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道德的内在素质最重要的是诚信。

这是由我们这个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有的权利都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委托人授权的基础在于对律师的信任,在于委托人在授权时推定律师是诚实讲信用的。

律师只要接受了委托,也自然地取得了掌握委托人的隐私、财产甚至是影响其生死存亡的信息的权利,可以说受托律师的诚信与否,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诚信方面,律师与其他行业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方面律师的业务角色始终在不断地变换,今天我们代理的可能是原告、购买方、兼并方、受害方,明天我们可能又会去代理被告、销售方、被兼并方、侵权方。

另一方面,律师的工作在很多场合都处于相对立的焦点之中,经常会有矛盾的相对方。再一方面,律师的工作必须以信任为前提,它不像其他行业,尽管对方违约,或失去对其信任,同样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如更换货物、完成产品的加工、完成出国留学手续的代理,等等。而律师的工作则不然,只要委托人没有了信任,一般来说只能解除委托,不可能再继续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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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律师角色定位的演进

对律师性质的定位,可以说是我国《律师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干部,具有行政级别;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律师被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即“社会法律工作者”;至2007年新《律师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二、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再定位

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再定位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是法治工作者。律师应当“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在法治的环节中,律师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懂法,但作为律师,他的作用更显现在“用法”上。

一方面,律师深谙立法技术与程序,知悉公民每一个社会行为相对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律师可以保护自己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律师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宏观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实现了社会的正义。第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人。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人员。第三,律师是独立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独立性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据。

三、律师行业本质属性的探析

律师行业的本质属性是律师通过独立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去追求正义,并通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社会法治秩序的目的。

律师应具有的职业属性包括 第3张

(一)律师行业的政治属性

首先,律师制度的来源决定了其具有政治性。在西方国家,律师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直接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行过程并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美国,历任的总统、议员、部长及州长中,有一半以上是律师出身。

其次,律师行业的使命表明了其存在的政治属性。根据我国新律师法,律师的使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第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由此可见,律师使命的实现是通过具体业务来实现的,而这些具体业务正是搭建律师使命与国家上层建筑的桥梁。通过保障公民权利与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最终实现国家政治的稳定与积极发展。

再次,律师制度的存在是由法律确定并规范的,它的执业范围、权利义务、依靠的法律条文均由国家予以规定和调整。换言之,律师行业是国家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

(二)律师行业具有社会属性

首先,律师是一个以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技能及法律帮助为手段来获取高收入的群体,它的产生就起源于解决社会冲突的需要。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因犯罪而产生的刑事冲突、因民事权利义务认识不清而产生的民事冲突以及因行政侵权而产生的行政冲突等等,都是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

律师凭借自身拥有的精湛的辩护技能与高层次的法律素养,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对事实进行多角度的认定、对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运用。

其次,当代律师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执业活动也不具有公务性,律师有无业务或者业务的多少取决于社会公民的自然选择,取决于公民对律师的信任,这种社会性与那些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行使“公权”的机关活动截然不同。

再次,律师在诉讼外还经常为公民或法人出谋划策、提供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建议,这是律师职业的外延,体现出了律师职业与时俱进、与法同在的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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